- +1
以案说法丨“执行不能”≠“不执行”(二)
法官,我已经打赢官司了,钱就是他们欠我的,为什么我的案子执行不到钱?他一定把钱藏起来了!
您不要激动,法院已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该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我们作为执行法官,最大愿望就是“把钱全部执行到位”,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遇到“执行不能”的情况。所谓“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因客观原因无法处置,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
案例一
闫某与徐某为多年邻居,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在一次争执中,徐某致闫某人身损伤,闫某遂向我院起诉,要求徐某赔偿损失。我院判决徐某赔偿闫某各项损失合计6万余元。因徐某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闫某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徐某与妻子居住在公租房内,生活困难,且妻子患病多年,仅仅依靠徐某在外打零工维持生计。
法官了解到闫某受伤后,需要大笔治疗费用,且因受伤难以正常工作,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家中老小全靠他赚钱养活,生活极其艰难。法官在告知其案件的执行情况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考虑到闫某因被执行人徐某故意伤害受伤,而徐某无赔偿能力,闫某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实际赔偿,本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已经极其困难,故我院根据闫某申请,依法给予其司法救助。
对执行不能的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协调争取救助资金,缓解当事人燃眉之急,帮助走出困境,彰显司法温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案件尚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换句话说,法院对执行阶段的申请人给予的司法救助,并不意味着免除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只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完全履行,被执行人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苏州某策划公司成立于2014年,公司股东多次发生变更,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为0元。该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金额2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线上财产查控、线下实地调查等方式,并对该公司高管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8月,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对该公司“执转破”,经移送审查,我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0月,我院宣告该公司破产。因其剩余资产难以支付破产管理人管理费,我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涉该公司的案件均终结执行。
执行过程中,面对资不抵债的被执行人企业,可转入“执转破”程序。
涉企案件执行不能属于民商事行为固有的风险,是市场风险的一部分,难以通过加大执行力度解决,需要市场主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交易时尽职调查,谨慎交易,尽可能降低商业风险。
“执行不能”的两类主要表现
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
另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类案件可以衔接“执转破”程序,及时进入到破产程序。
怎样认定“执行不能”?
一般来说,法院通过穷尽一些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所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才能认定案件属于“执行不能”,具体包括: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包括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于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进行现场调查;
(4)采取搜查措施、审计调查或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
(6)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以上图片来源网络)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执行不能”≠“不执行”(二)》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Android版
iPhone版
iPad版
- 澎湃新闻微博
- 澎湃新闻公众号
- 澎湃新闻抖音号
- IP SHANGHAI
- SIXTH TONE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