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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类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职称!可一证两用,无需换发

来源:广东省人社厅、甘肃省住建厅

广东

近日,广东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申报与评审时间

2022年度全省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原则上为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 6月底前完成评审

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 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 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部分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1、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 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2、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 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3、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 放宽1年

职业资格 对应 职称

  • 一级建造师 对应工程师;
  • 二级注册建造师 对应助理工程师 。

甘肃

9月14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的通知》。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其中 建造师明确:

  • 一级建造师 对应 工程师 ;
  • 二级注册建造师 对应 助理工程师 。

附: 甘肃省住建行业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

住建行业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11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对应职称层级 文件依据
1 注册建筑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助理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2 监理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规〔2020〕3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 2006 年第 28 号,根据水利部令2017年第49号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3 房地产估价师 经济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4 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2018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5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2020年第50号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5 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6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7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8 注册化工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9 注册电气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0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1项)
12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中级:工程师初级:助理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3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高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初级:助理工程师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4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会计师初级:助理会计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
15 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2016年及以前取得):经济师资产评估师(2016年以后取得):经济师(聘用时需要满足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16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经济师初级:助理经济师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人社部规〔20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17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经济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18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工程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9《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9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20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工程师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2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助理工程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根据水利部令2017年第49号、2019年第50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22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统计师初级:助理统计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
三、其他资格(1项)注: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职称的依据
23 物业管理师* 经济师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领域职称制度,迎来大改。

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1、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2、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3、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4、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原文:

附原文:

01

甘建人〔2022〕185号

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建和交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精神,为进一步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号),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60项)》中所列职业资格, 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进行聘用(任), 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厅整理了《住建行业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详见附件),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等建设工程专业职业资格可对应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在资质审查、招投标和职称评审等环节严格贯彻落实,融合贯通住建行业用人渠道,畅通各类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降低企业用人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不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

附件:《住建行业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13日

02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2022年度全省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原则上为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 6月底前完成评审。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我省2016年以来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2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年度要求。

(四)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四、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各级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省直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自由职业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推荐)后直接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领域,可探索对职称评审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由个人作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五)职称评审使用省人社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五、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 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申报条件。

2. 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 不符合填写规范。

4.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 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应优化完善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并在门户网站发布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清单,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单位、窗口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评委专家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首次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或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数量较少、难以组建评委专家库的,可吸纳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资深专家担任评审专家。新入库的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后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 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高校、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送对应人社部门备案。

(二)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 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八、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负责监管服务。广州地区的省属自主评审单位由省人社厅负责监管服务。

省人社厅将联合省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职称评审专项巡查。各地、各单位应组织开展职称评审质量自查工作。

(三)压实工作责任。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九、其他要求

(一)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乎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也是职称制度改革成果落实落地的具体工作。做好全省职称评审工作责任重大、政治要求高,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守牢风险底线,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风险,确保职称领域无负面舆情,保障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平稳开展。

(二)助力“稳就业”“保居民就业”。

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省职称申报点体系,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将职称申报点设置在有能力承接申报审核工作的窗口部门或行业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职称申报点兜底服务功能,畅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中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各高校要完善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机制,将相关业绩纳入高校教师评价指标。有条件的高校可将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纳入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体系。

(三)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

各地要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831号)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2022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加快我省乡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涉农科技、规划、建设类等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前应有一定期限的服务农村经历,具体要求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行业实际研究提出。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精神,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 放宽1年

(四)进一步构建完善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

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系列(专业)的职称。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 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 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五)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

省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5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贯通评审可单独组织实施或结合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推进。地市人员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地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

(六)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职称评审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研究制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人员宣传引导、防疫物资储备和场地消毒,积极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防控工作,保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评审各环节作出合理安排,最大限度落实“不见面”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专家评委培训可通过网络开展,面试答辩可采取远程网络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要公布咨询电话,鼓励通过电子邮箱、快递邮寄等接收申报材料。对于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要合理统筹安排,减少办事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七)加快推进职称评价信息化建设。

按照工作部署,省人社厅将对全省职称管理平台进行整体升级改造。有条件的地市和行业可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加大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研发本地、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系统,进一步提高职称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关于2022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7日

关于2022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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