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退款”办结人员能否续享国内养老保险待遇?南宁市行政复议机关在办案中给出了答案
4月1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官网公布了一份涉外养老保险方面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书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人陈某出国定居后终止国内养老保险关系的法律事实清楚,现申请恢复参加南宁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诉求于法无据,故维持南宁市社保局此前作出的不予受理陈某诉请的行政决定。
据争议双方提交的申辩材料显示,2005年8月年方49岁的南宁市某企业职工陈某以出国定居为由,持外国永久居留卡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到南宁市社保管理机关办理了“出国退款”手续。
2015年11月,已步入老年生活的陈某得知国内养老保险更有保障,于是向南宁市社保局提出了恢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之后,南宁市社保局作出《关于陈某申请恢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书面告知了陈某不予受理其诉请的理由,陈某当时并无异议。
2020年10月,陈某鉴于国外生活日益窘迫,遂以“在中国工作了几十年,依法交了多年的养老保险,有权享受中国养老保险待遇”为由,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南宁市社保局作出的《告知书》,并补发本人从50岁至今的养老金,以后按月发放。
南宁市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围绕陈某办结“出国退款”手续入外籍,能否恢复参加南宁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争议焦点,组织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了电信沟通和书面辩论。争议双方充分表达了意见,提供了各自主张的证据及援引的法律政策依据。
申请人陈某援引国务院侨办《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认为自己有权在南宁市领取退休金。对此,被申请人南宁市社保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若干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相关规定予以辩驳。
南宁市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争议双方辩论的事实和依据后认为,退休待遇是国家主导的一项福利,具有特定的身份指向。行政复议申请人陈某于2005年在南宁办结“出国退款”手续,事实上已终止了南宁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当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范畴,并且陈某在2015年申请恢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已年满59岁,对照中国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女职工50岁,女干部55岁)实际上已退休多年,其诉请事项无政策依据。
由此可见,无论从退休待遇的主体资格看,还是从续保的政策依据看,陈某都不符合恢复参保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南宁市社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陈某诉请的行政决定。
来源: 南宁市司法局调研员 朱玉清
南宁市政府行政复议立案科负责人 周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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