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出来了!大家一起来看看
1月4日
据自治区教育厅消息
广西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
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
其中线下培训机构
10人以下45元/课时·人次
10-35人40元/课时·人次
35人以上30元/课时·人次
在基准价基础上
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新的收费标准
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此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向接受培训者收取培训费,收费主体为经民政部门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的校外培训机构。
学科类校外培训范围包括:
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物理、化学、生物)以及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具体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规定执行。
根据广西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表,我区 线下培训分为小班、中班和大班三个收费类别,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具体标准见表格)。
▲《通知》所列广西收费标准。
由于我区目前无经批准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对此没有定价。据了解,该收费标准为我区最高限额。线下培训课时标准时长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我区各市、县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具体基准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额范围内,根据当地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规定程序制定。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各培训机构在本文件实施前的收费标准低于政府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按规定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收费行为, 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培训机构应严格预收费管理,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 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据了解,我区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政策实行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各市应按规定及时制定各市、县具体收费标准,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近日,自治区发展和政革委员会与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发布《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进行完善和规范。其中,明确了公办学校的校内课后服务标准,乡镇公办学校最高限额为80元/生·月,县属及以上的公办学校最好限额为120元/生·月。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内课后服务费
每月不超过120元
《通知》明确,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在我区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中,包括校内课后服务费、午间住宿费、学生宿舍热水费、特殊教育护理费、伙食费等。其中,家长们关注的校内课后服务费终于明确, 乡镇公办学校最高限额为80元/生·月,县属及以上的公办学校收费为120元/生·月。非寄宿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学生在宿舍休息并实施有效管理,可以收取午间住宿费。其中,自治区直属以及设区市(区)属公办学校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
代收费项目则包括教辅材料、作业本费、校外活动费、学生宿舍超定额水电费、校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由自治区、市、县(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按《通知》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
各地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据了解,此次《通知》取消了“自行车保管费”“午托服务费”“课本费”收费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及我区实际,设立教辅材料费、午间住宿费、校内课后服务费、学生宿舍超定额水电费、校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项目。
根据《通知》,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设立权限在自治区,各地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或其他机构以任何名义在学校内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必要的原则,按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与学生据实结算,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前,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或学生意见,收取后应按学期或按月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严禁收自行车看管费、军训费
学校制定校内课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时,同时明确退费管理办法。原则上参加校内课后服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按50%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按一个月收取。提倡对家庭困难学生提供的服务实行优惠或免费。校内课后服务、研学旅行费用由学校收取并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严禁以家委会或其他校外机构等名义收取。
《通知》强调,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自行车看管、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等)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以学校、第三方机构或家委会名义收取补课费及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空调安装和使用等其他费用。
广西高中和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表
来源:南国早报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