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曝光丨无证办学16天 受罚13.66万 一无证培训机构被查处
案件详情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首次接到市教育局移交的无证办学违法线索,对坎墩街道兴镇街某无证培训机构招生并开展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举办教育机构、开展教学培训须经过审批,这是规范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的第一道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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