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西安D、E类人才认定新变化,9月起实行!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认定办理程序,更加规范、高效开展工作,遏制和打击违规办理人才认定行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加强西安市D、E类人才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1.明确申报资格和认定受理
在西安市注册满1年并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可为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员工(含法人)申请人才认定。各人才认定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认定部门)按照隶属与属地原则受理。
- 市级委办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认定,受理部门为其市级主管部门;
- 区县(开发区)委办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认定,受理部门为其所在区县或开发区人社部门;
- 注册或纳税在西安市的单位、非公经济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受理,受理部门为单位纳税所在地的区县或开发区人社部门;自主创业的单位纳税在西安市级(或省级)的,受理部门为创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县或开发区人社部门。
西安市各区县、开发区D、E类人才认定通讯录
新城区人社部门 87424213 曲江新区人社部门 81201331
碑林区人社部门 89625322 西咸新区人社部门 33585882
莲湖区人社部门 88623173 沣东新城人社部门 89143752
灞桥区人社部门 83514263 沣西新城人社部门 38021233
未央区人社部门 86234839 空港新城人社部门 33633721
雁塔区人社部门 81166931 泾河新城人社部门 36381646
阎良区人社部门 86205079 秦汉新城人社部门 33136374
临潼区人社部门 83815484 西安高新区人社部门 81297703
蓝田县人社部门 82738104 西安经开区人社部门 89298687
长安区人社部门 85290242 浐灞生态区人社部门 83592517
高陵区人社部门 86916450 航空基地人社部门 89083705
鄠邑区人社部门 84822713 国际港务区人社部门 83620281
周至县人社部门 8711482887113650
航天基地人社部门 8568878781576161
市人社局人才办 86786861
注意:各认定部门为单位纳税所在地的区人社部门
2.严格申报材料
被西安用人单位聘用并给予年薪30万元以上待遇人员,除满足原规定条件外,还需提交:
- 能够反映其年薪30万元以上的完税证明,
- 以及近期6个月及以上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明细等相关证明材料(税后累计达到30万元)。
3.下放公示权限和明确公示时间
为简化人才认定程序,提高人才认定效率,将公示权限下放至各人才认定部门。
认定部门当月认定结果应在次月7日前(遇法定节日依次顺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可自行打印认定结果,并将认定结果按批次向市人社局备案。
4.加大对申报单位及申请人材料造假情形的处理
西安市D、E类人才认定全程免费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挂靠代办,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单位审核不严的,经核查情况属实,暂停单位认定权限,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提交资料经认定部门审核后可重新授权。
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挂靠代办,经认定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单位认定权限,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期满后,单位重新提交资料经认定部门审核合格方可重新授权;如单位再次出现违规行为,永久取消认定申报权限。
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挂靠代办,经认定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停止并取消其人才认定资格,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西安市申请人才认定。
认定部门负责取消资格人员人才认定书的收回,用人单位必须配合收回工作,用人单位拒不配合或谎报、隐瞒情况致使无法收回的,取消单位人才认定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取消资格人员,拒交或者谎报、隐瞒不配合人才认定书收回的,各认定部门在其官网申明其人才认定书作废,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认定申报资格;仍利用已作废人才认定书骗取申请政策优惠的,一经发现,将按诈骗行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D类满足条件调整
将《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243号文中第六条(一)D类人才中“获得排名全球前200名高校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调整为“获得排名全球前200名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6.有关要求
加强人才认定管理。各认定部门要切实把好认定关口及申报材料审核;对初次申报单位,必要时做好现场核实;对认定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建立认定台账,定期对申报单位的认定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和抽查核实。
优化人才认定服务。各认定部门积极做好人才认定政策宣传,及时进行人才认定结果的公示,简化认定程序,提高认定质量。
严肃人才认定纪律。人才认定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如有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认定资格的、为明显不符合条件人员出具推荐意见或者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行为的,予以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与之前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之前已经受理的认定资料仍按原规定审核。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