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外培训,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出台了最新规定!
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一直是家长们关注的焦点。今天下午,江苏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的通告》。
《通告》决定在全省开展面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集中整治行动,2018年10月至12月为集中整治时间。整治重点如下:
- 重点规范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
- 集中整顿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考试、招生宣传、收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
- 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 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 重点规范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
- 集中整顿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考试、招生宣传、收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
- 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 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除了省教育厅,最近,连云港市教育局也发布了关于公布《连云港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
其中要求: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不得留作业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县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一次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
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教育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3人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在教育培训机构任教。
教育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相关外教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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