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受伤了,校方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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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熙熙是一名四岁的女孩,一天幼儿园放学后,妈妈发现熙熙的背上有伤痕,耳后还有血迹。熙熙说耳朵是和另一个小朋友乐乐打闹时被推倒,后背的伤痕是幼儿园老师责打的痕迹,熙熙和乐乐都受了伤。
熙熙妈妈向幼儿园提出此事,经协商无果后,熙熙妈妈以熙熙的名义将幼儿园、乐乐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医药费等损失5000元。同时乐乐的监护人也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乐乐的医药费等共计3000元。
法院判定结果: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幼儿园教师教育不当导致熙熙和乐乐两名幼儿受伤,构成侵权行为,应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在熙熙所受伤害中,还有一部分是由于乐乐的行为导致,因此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幼儿园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其教育管理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解读
在这个案例中,两名幼儿受到幼儿园教师的责打后受伤,那么该案例中的老师要承担责任吗?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指单位应当承担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造成侵权的法律责任。幼儿园老师在幼儿园的教育和管理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该名老师行为有过错的,幼儿园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此外,如果该名教师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或者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以上可以得知,教师的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
那么怎么认定教师的职务行为呢:
一般情况下,判断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时间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上班时间;
2、岗位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自己的岗位上;
3、职责因素,看教职工发生在非上班时间和岗位上的行为是否与自己的岗位职责有关;
4、命令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是执行学校命令的行为。
以上4个因素应当综合判断,而不能单独考虑。
如果老师对学生的伤害也有一定的过错,怎么办?
在学校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对于有严重过错的教职工,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目前绝大多数学校考虑到教师的实际情况,基本上多采用行政处分或扣发奖金、部分工资的方式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而很少向直接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另外,学校在扣发当事人工资时应注意,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单位每月扣发职工的工资不应超过职工月工资的20%,且被扣发后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这里所指的教职工范围是以是否与学校存在实际上聘任关系为限的。这种聘任关系既包括长期的聘任关系,又包括临时的聘任关系,如有的学校临时聘任的代课教师。
案例二
小明和小杰是某中学学生。小明刚转学来不久。操场打球时认识了隔壁班的借读生小杰,很快成了哥们。一天打完球后,小杰衣服脏了,借走了小明的校服。第二天小明向小杰索要校服,言语间开了小杰的玩笑,小杰一时难堪竟不同意归还校服。小明不以为意继续开小杰玩笑,期间还戳了小杰几下,小杰一时恼羞成怒一拳打在小明的脸上,两人扭打在一起。两位老师立刻将两人分开,询问了打架的经过,小杰当场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老师让小明到医务室治疗,并通知了双方家长,两位母亲赶到学校后,由小杰母亲支付了小元的全部医疗费用。其后,学校对小杰的违纪行为进行了劝退处理。
处理结果:
小明将小杰、该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万元。小杰一方表示同意向小明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小杰的父母向赔礼道歉,小杰的父母向小元赔偿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三千元。
法官解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明、小杰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杰将小明面部打伤,小杰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小明、小杰是在当日自由活动时间在操场上发生的打斗,该学校老师及时赶到现场调查情况,并将小明带到校医务室先行治疗,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将小元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事后也对小杰进行了校纪处分,该学校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该校无需就小明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就损害赔偿一节,小明花费的医疗费已由小杰支付。因小杰将小明的面部打伤,势必给小明造成心理及精神上的痛苦,故小杰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对小明进行必要的精神抚慰。最终法院判决小杰的父母向赔礼道歉,小杰的父母向小明赔偿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三千元。
就现在的社会现象,孩子都是父母手心的肉,怕磕了碰了,但孩子难免淘气,很可能一时冲动造成不良后果,不管是对孩子、家长还是校方,都有不可避免的责任,但这些问题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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