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小常识丨办理天津积分落户,必须要缴纳公积金吗?
优选落户讯 日前,有网友跟小编咨询说,他看到网络上有人声称办理天津积分落户必须在津缴纳公积金,这是真的吗?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政策规定吧。办理天津积分落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办理天津积分落户需要满足的条件及提交的材料,主要由《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清单》两份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其中《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即,申报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有居住证,有一年及以上社保,有合法稳定落户地点和积分达到140分。而《天津市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清单》中规定的一些必备材料,需要主要的包括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个人信用报告、积分入户申请人婚育情况承诺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等,其中并未提及公积金。所以,积分落户政策并未对公积金做出限制规定。
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出台 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条例共八章57条,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强化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明确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义务,新《条例》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同时,针对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劳务派遣用工问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事宜。
即,10月1日后,所有在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均需要为自己的职工缴存公积金。所以,10月1日后,所有在津企业都要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但此规定是新《条例》的规定,而不是积分落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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