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或与义务教育阶段连贯的六年、十二年一贯制。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
中小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规范有序招收录取新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招收的学生由学校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建立学籍档案。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进行新生学籍注册。
第十条 小学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 、休学申请等);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发展)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生基本信息表采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体质健康测试信息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网数据上报平台中录入,并下载学生登记卡(具体格式见附件5),留档。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1.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
2.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校学籍工作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监护人再次签字确认。
3.经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及照片录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校应将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学生基本信息表》作为学生学籍档案存档。
第十一条 中小学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超过延期期限仍不能正常入学的,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普通高中学籍。如发现有通过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普通高中新生,由学校报学籍管理部门取消其普通高中学籍。
初中、普通高中学校各学年度录取新生后,要接续管理新生学籍,市、县学籍管理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30天内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初中、高中学生录取花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招生信息录入,并重新采集、上传新生照片,更新完善电子学籍档案中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小学、初中实行均衡编班。
小学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45人以内,六年内不超过50人;初中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超过55人;普通高中高一年级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超过56人。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 中小学生在学习期间,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其原学籍信息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