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以为,
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
就可以顺利按程序
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
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手段反复查找,
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
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
就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
很多时候其实是案件“执行不能”,
那么到底什么是执行不能呢?
看完下面这四个案例或许会有些理解。
01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被执行人从多人手中借款,用来资金周转,后来眼看资金链要断裂,就干脆一不做二不休,肆意挥霍借来的款项还早下手转移了自己的财产,在案件进入诉讼或者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早已无财产可追。该案中,被执行人存在违反诚信的行为。
02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中,被执行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车辆又未购买保险,被执行人家中一贫如洗,平日生活都没有保障,谈何几十万或更高的赔偿。该案中机动车意外发生事故,理应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同情,被执行人依法应当赔偿,但现实是无能为力。
03
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中,申请人曾随被执行人在建筑工地干活,后因市场环境变化,建筑行业整体不景气,被执行人无法向上级开发商、承包商要回工程款,债务层层传导,导致全业务线违约,加之被执行人突患疾病,劳动能力不断丧失,长远更无恢复的迹象。该案被执行人面对市场行情与个人疾病的内忧外患,也是无计可施。
04
一起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是一家私营公司,本就体量小,挂个牌子,租个营业场所,实际控制人深藏背后,安插无履行能力的人员充当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运行一段时间就无影无踪,导致违约。公司制度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一些钻法律漏洞的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查人找物就像是大海捞针。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贷、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以及刑事财产型等5类。执行不能是一种客观现象。从当事人角度来说,在经济往来中,要认识风险,评估风险,防范风险,规避风险,充分利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制度,为以后的执行活动赢得先机;从法院角度来讲,要承担起主体责任,联合其他部门织好查人找物的网络,强化强制制裁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并做好宣传工作;从社会层面来说,要支持和理解法院执行工作,毕竟执行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法院执行人员没有神话故事里三头六臂、点石成金的本领。
“执行不能”等于不再执行吗?
对因执行不能而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再执行,也不意味被执行人不需要履行义务。当申请执行的条件重新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并且该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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